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日月明商品购销服务平台”项目(以下简称“服务平台”或“平台”、“交易中心”)商品现货挂摘牌的购销风险管理,维护购销各方合法权益,保证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平台定期开展风险排查,建立风险信息档案,督促和指导各合作商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建立和完善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服务平台自身、授权供货商和推广服务商等合作商经营行为的约束、监督。
第三条 服务平台风险控制实行预付货款制度、涨(跌) 限幅制度、限制订货量制度、补足预付货款制度、强制转让制度、大户报告制度和风险警示制度等。
第四条 服务平台可通过购销系统、官方网站发布采取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告。服务平台、授权购销服务商、指定交收仓库及其它为服务平台提供配套服务的各方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预付款制度
第五条 服务平台现货挂摘牌业务实行预付款制度,按购销商签订电子合同的数量冻结其首付款,并规定在时间内付清尾款。
第六条 预付货款是指购销商在服务平台专用结算账户中确保商品履行所占用的资金。商品签订电子合同时,购销双方按照商品电子购销合同规定的金额,缴纳预付货款。
第七条 在购销过程中,当出现下列情况时,服务平台有权根据市场风险调整某一购销商品的预付款额度:
(一) 订货量达到一定水平时;
(二) 连续数个购销日的累计涨跌幅达到一定水平时;
(三) 出现连续同方向单边市时;
(四) 遇到国家法定节假日时;
(五) 本市场预警的其它风险情况。
第八条 服务平台如决定调整预付货款额度时将及时在网站、微信公众号或购销客户端进行公告。购销商有及时阅读并知悉公告内容并及时做出相应调整的基本义务。
第九条 为有效控制购销风险,促进实物交割,保障全体购销商的权益,发挥现货购销服务平台应有社会价值,服务平台实行补足预付货款或付清尾款制度。补足预付货款是指某一购销商在采购某一商品时先支付一定金额的首付款,并在平台规定的时间内,付清尾款的一种制度。
第十条 当购销商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服务平台对其订货实行转让:
(一) 该购销商可用资金不足,且未能在下一购销日开市后30 分钟内补足的;
(二) 该购销商存在本市场认定的违规行为的;
(三) 根据本市场的紧急措施应予转让的;
(四) 本市场规定的其他应予转让的情形。
第十一条 执行补足预付货款的程序
(一) 当购销商可用资金小于零时,服务平台将通过购销系统短信提示或客服电话告知方式提醒,视为本市场发出购销商追加预付货款的通知。
(二) 执行及确认
1、下一购销日开市后三十分钟内,前一工作日资金小于零的购销商应追加预付货款或自行转让,直至符合平台规定要求。
2、若购销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可用资金未达到本市场规定要求,服务平台将按照市价实行“补足预付货款”风险转让,直至符合平台风险控制要求。
3、因价格涨(跌)限幅限制或其他原因制约,致使无法及时完成转让的,可以顺延至下一购销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
4、对于上述措施,服务平台无需另行通知。
第四章 商品订货量限额制度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各方合法利益及服务平台的正常运行,服务平台有权根据不同购销商品的市场情况,分别确定每个购销商就某个购销商品的订货限额。限制订货量制度是指服务平台限制购销商持有的单个现货购销合同购销量的最大数额;购销商可通过购销系统进行查询。
第十三条 服务平台规定单个购销商在单个交货期现货电子合同累计持有的买持仓量或卖持仓量均不得超过标的挂牌数量。对涉嫌通过关联交易操纵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购销商,服务平台将对部分或全部关联账户采取风险警示、限制订立、限期转让、强制转让、提高保证金、限制出金等任何一种或多种措施。
第十四条 服务平台单个现货购销合同的最大订货量不得超过同期社会现货供需总量,具体标准以服务平台公告为准,当服务平台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采取限制现货购销合同总订货量上限的措施。
第五章 涨 (跌) 限幅制度
第十五条 服务平台实行购销商品价格涨(跌)限幅制度,由服务平台制定各上市购销商品的每日最大涨(跌)限幅。
第十六条 本市场上市购销商品正常的涨(跌)限幅为上一购销日结算价或当日最后一笔购销价格的±8% ,具体以购销商品上市时的公告为准。
第十七条 如遇法定节假日休市时间较长,服务平台有权对购销商预付货款额度和价格最大涨(跌)限幅进行调整,详情以服务平台公告为准。
第六章 强制转让制度
第十八条 为控制市场风险,服务平台实行强制转让制度。强制转让是指购销商当日可用资金小于零,且在下一购销日开市后30 分钟内未能补足资金或货款时,为防止风险进一步扩大造成购销商更大损失,服务平台对购销商的订货实行强制转让的一种措施。
第十九条 服务平台执行强制转让时的价格以当时的市场价格执行,强制转让产生的盈亏由被执行对象自行承担,服务平台无义务承担为其避免或减少强制转让带来的损失,购销商不得以强制转让时未能选择最佳价位和数量为由向平台主张权益。
第二十条 当购销商当日可用资金小于零,并未能在规定时限内补足时由平台实行的强制转让,该操作不受第二日开市后因价格波动导致购销账户可用资金发生变化的影响。
第二十一条 由于价格大幅波动或其他原因导致有关订货的强制转让被迫延时完成时,购销商须继续对未能完成转让的订货承担义务。
第二十二条 执行强制转让的程序
(一) 通知
1、服务平台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在发送当日结算数据的同时,向有关购销商发送服务平台强制转让的通知书;当服务平台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时,即视为通知已送达。
2、服务平台将在当天闭市后,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向资金不足的购销商发送相关风险提示短信。
(二) 执行及确认
1、若购销商的风险度在开市后半小时内未达到平台规定的风险标准,平台将对该风险购销商的持仓按照市场价格实行“强制转让”,直至符合平台规定的风险标准;
2、强制转让执行完毕后,交易中心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发送的当日结算数据中包含“强 制转让”的结果。当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确认发送成功即视为结果已送达;
3、因价格涨(跌)限幅限制或其他市场原因制约,致使无法及时完成“强制转让”的,可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继续执行,直至完成“强制转让”;
4、对于上述 1、2、3措施,服务平台无需另行书面通知。
第七章 风险警示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服务平台实行风险警示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购销商的合法权益,当服务平台认为必要时,可以分别或同时采取要求购销商报告持仓意愿或资金来源、通过电话或约见方式实施谈话提醒、对部分或者全部购销商发布风险提示函等措施中的一种或多种,旨在警示和化解风险,维护购销商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服务平台将单独或会同相关监管机构启动异常交易调查程序,并根据调查结果对相关购销商采取约见谈话、提示风险、责令整改、暂停交易、暂停出入金等一种或多种措施,以控制风险,保护其它购销商的合法权益,涉嫌违法的,交由国家相关有权机构处理:
(一) 成交价格异常;
(二) 购销商购销行为异常;
(三) 成交量和持仓量急剧放大;
(四) 购销商资金来源异常;
(五) 本平台接到的投诉涉及到购销商的;
(六) 购销商涉及司法调查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
(七) 本市场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五条 服务平台采取的风险警示制度不作为对具体价格走势的暗示或者干涉,仅作为 控制购销风险,维护购销商合法权益的举措之一。
第八章 异常情况处理
第二十六条 在购销过程中,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服务平台可以宣布市场购销进入异常情况,采取紧急措施化解风险:
(一) 地震、台风、水灾、战争等不可抗力及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停电等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突发事件导致购销无法正常进行;
(二) 购销价格出现同方向单边市,在本市场采取调整涨跌幅度、提高预付货款及按一定原则减少订货量等措施后,仍不能释放风险的;
(三) 有证据证明购销商违反服务平台购销管理规则和有关规章制度并且对平台正在产生或者即将产生重大影响;
(四) 服务平台规定的其他情况。
出现上述异常情况时,服务平台可以采取调整开市收市时间、暂停购销、调整涨(跌)限幅、调整预付货款额度、限制购销权限、限制签订、限期转让、代为集中转让等紧急风险控制措施。
第二十七条 服务平台宣布市场购销进入异常情况并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前将予以公告。本市场因异常情况采取的相应措施造成购销商的损失,服务平台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解释权、修订权归属服务平台,服务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相应条款,如有修改另行公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