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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月明现货-日月明商品购销服务平台项目交收管理办法

浏览:0时间:2022-04-12

第一

第一条 为保日月明商品购销服务平台(以下简称“服务平台”、“平台”、“交易心”)商品交收业务的正常进行,规范实物交收行为,根据《服务平台现货挂牌购销管理法(暂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服务平台、购销商、结算银行、指定交收仓库和其它参与商品交收业务的各方须管理办法,并对各自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承担法律任和经济责任。

第三条 本市场依据交收规则,组织、管理货物交收,购销双方及指定交收仓库均须严格

第四条 各商品交收条件与交收日期、货物最小交收量、交收增量等,均以商品上线时购统公告及电子合同约定为准。

在最后交收月份的最后购销日(T日)闭市后,所有购销商持有的该商品电子合同律进入交收流程。

第六条 参与交收的购销商需具有交收该商品的经营资质,涉及离岸、进出口或其他国际形式的购销商还须具有进出口经营权。

第七条 本市场根据购销需要选择若干仓库作为指定交收仓库。指定交收仓库不得参与购系统的购销活动。


第二章 指定交收仓库

第八条 为保证产品质量及持续供货能力,具有行业背景及交收能力的供货商可向服务平申请为平台授权供货商,服务平台经过实地考察交收仓库及相关资质,符合条件并经平台授权后方可成为服务平台指定授权供货商

第九条 授权供货商在办理入库手续时,应保证该商品无瑕疵,货物应有相应的质量检验告书指定交收仓库按有关规定对到货及相关凭证进行核验。否则,指定交收仓库有权拒绝货商的商品入库,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货商自行承担。


第十条 交收商品由服务平台认可的供货商提供,平台不认可任何未经报备的第三方无交质的供货商提供的商品。

第三章 延期交收

一条 买卖双方购销商在进入交收流程后任一方可申请延期交收,申请延期交收须与另方协商一致方可办理,提出延期交收的一方在原交收起始日前以传真件(双方盖章)通知服务台重新约定的交收日期,交收日期相应延后,申请延期交收须承担指定交收仓库的延期仓储费用

第十二条 一方提出延期交收,另一方不同意,则仍按照电子合同约定日期正常交收,因方不能按期交收的则按照违约处理,违约方须向守约方赔偿相应的违约金,违约金额以上线时的公告为准。

第四章 争议处理

第十三条 买方购销商对交收商品的品质有异议时,先由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应在收商品个工作日内向服务平台提出异议,由服务平台指定检验机构对交收商品进行检验。若检验果表明交收商品符合约定标准,则由买方承担相关的检验费用及仓储费;否则由卖方相关的检验费用及仓储费。服务平台对此不承担任何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 买方购销商收到商品后两个工作日内未向服务平台提出异议的,视为买方购销商品品质无异议,商品无任何质量问题时不予退货换货。

第十五条 交收时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装卸费、过磅费、保险费、滞期费、包装费等超出货交电子合同的约定的费用,双方购销商自行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的,通过服务平台 在地的仲裁机构裁决,平台对此不承担任何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五章 交收费用

第十六条 进行实物交收的买卖双方应分别向服务平台交纳交收手续费,费用标准详见平公告。

第十七条费按日收取。开始交收日(含当日)前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卖方购销商承担;开始收日之后的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方购销商承担。仓储等相关费用由买卖双方与仓库等 自行结清。买卖双方对仓储费等费用另有约定的按买卖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八条 商品出入库和在库储存期间发生的费用项目及标准由交收仓库核定,指定交收收费见平台公告,非指定交收仓库参考各交收仓库规定。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在交收过程中,买卖双方购销商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构成交收违约,双方一致的情况除外:


(一) 在规定期限内,买方未按约定及时向服务平台购销资金账户存入全额货款;

(二) 在规定期限内,卖方未按约定及时将商品存入指定仓库或未及时发货;

(三) 卖方交收的商品不符合约定标准;

(四) 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将足额增值税发票或商业发票开具给买方

现上述第 (一) 、(二)项的违约情况,服务平台将违约方履约金扣除服务平台相关费用后划转给守约方作为违约赔偿,交收流程终止,电子合同解除。

出现上述(三)项违约情况,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由服务平台指定 验机构对交收的商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表明上述第(三)项违约情况并不存在,买方须接受该结果并据此完成后续交收流程;如检验结果表明上述第(三)项违约情况确实存在,双方据此继续协商,后仍不能达成一致的,服务平台将卖方购销商履约金扣除平台相关费用后划转给买方购销商作为违约赔偿,交收流程终止电子合同解除

第二十条 因买方交易会员提供资料有误,致使增值税发票或商业发票作废的,买方责任负;买方提供资料延迟的,卖方提供发票时间可以顺延

第二十一条 发生违约行为的购销商当事人及指定交收仓库有义务提供与违约行为相关的 材料。违约购销商未能提供证据的,不影响对违约事实的认定。

第二十二条 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现货交易电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可依分或全部免除违约方责任。

第七

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参照《服务平台现货购销管理办法(暂行)》相关规定各具体商品交收细则约定执行。

二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属于服务平台,服务平台有权根据实际情况修改相应条款,有修改另行公告。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